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
(2024年1月14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转移筹备
第三章 预警响应
第四章 转移执行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と嗣袢嗣裥悦踩,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务应对法》蹬仔关司法、行政律例,结合本省现实,造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路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三条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该当对峙人民至上、性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掌管、属地治理、社会参加准则,对峙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最大限度保险人民人民性命安全。
第四条 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终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能够凭据本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
进入汛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该当迅即启动人员避险转移筹备工作。进入主汛期和防汛关键期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该当加强预报预警、协调联动、会商研庞注信息共享、应急值守,实时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各项工作。在主汛期表,遭逢极端汛情灾害必要垂危转移人员时,依照主汛期划定执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统一辅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将防汛避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打算,保险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防汛指挥机构掌管组织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颁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号令。各成员单元依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人民当局该当凭据必要成立县(视注区)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造度,两全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七条 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掌管具体执行本区域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做好排查隐患、摸清底数、假造预案、执行转移和组织自愿者行劣注守护治安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协助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有关工作。
组织执行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该当对责任区域尝试网格化治理,确保包联到户、责任到人。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该当遵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号令,不得回绝、迟延、滋扰、反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元、人民集体和社会组织该当共同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章 转移筹备
第九条 县级人民当局该当组织应急治理、水行政、天然资源蹬仔关部门加强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假造以村(社区)为单元的受威胁区域清单,并凭据水文、地质、形象变动和有关工程建设情况实时调整。昔时确定受威胁区域清单后又新发现受威胁区域的,本地当局该当实时将其纳入受威胁区域治理,并将隐患未排除的纳入下年度受威胁区域清单。
在汛期前,县级人民当局该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统一调查和登记受威胁区域内人员,造订转移人员清单,并凭据汛期游览、表来务工、经商、投亲等人员往来情况执行动态调整;成立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人员清单,明确专人掌管其防汛避险转移。
第十条 县级人民当局、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结合本地现实假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明确组织辅导、预警信号、转移责任、转移领域、转移路线、安设地址、生涯保险、卫生防疫、避险解除和组织返回等,或者在防汛等有关预案中明确以上内容,并报上一级人民当局登记。分歧地域该当凭据雨情水情、地形地势造订分分辨级转移预案。
县级人民当局应急治理、水行政、天然资源、文化和游览、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全等部门该当依照职责分工,于每年汛期前领导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假造和美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进入汛期后,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在办公场所喷涂或者张贴防汛避险人员转移预案。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元该当于每年汛期前组织受威胁区域至少发展一次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综合演练。综合演练该当蕴含对老弱病残孕幼等特殊群体的转移安设。
县级以上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元该当于每年汛期前对组织或者参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的人员发展培训。初次承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工作的人员,必须参与有关司法律规和履职能力培训。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当局该当凭据本地灾害特点和人员转移需要,利用地势较高、有安全保险的村(居)民委员会办公场所、学堂、幼儿园、养老院、宾馆、文体场馆、会展中心和闲置房屋等,两全规划、科学设置集中安设场所和一时避险场所,设置显著标志,并向社会颁布。在灾害易发多发地域,能够凭据必要建设常备集中安设场所。灾害易发多发地域的村庄该当设置一时避险场所。
县级人民当局能够成立乡对乡、村对村、户对户结对助扶安设造度,急剧妥善安设转移人员。
集中安设场所该当建设电力、环境卫生、消防等基础设施,提供床铺、饮用水、食品、医疗和幼我卫生等生涯必须品,加强日常守护治理,保险转移人员根基生涯需要。
一时避险场所该当建设必要的生涯物资,并设置垂危避险路路和逃生通路等。
蓄滞洪区地点地的各级人民当拘陌有关部门该当凭据蓄洪特点、风险水平和人丁财富散布情况,科学规划建设防洪楼、避水台、安全区、围村埝、高村基等安全设施,加强人员转移路路建设。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有关单元该当加强防汛避险宣传和安全教育,遍及防汛避险知识,颁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路线和安设场所地位,提高公家安全防备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新闻媒体和通讯运营单元该当加强防汛避险、自救互救等公益宣传。
县级人民当局水行政、天然资源、应急治理等部门该当领导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造作避险转移领略卡(纸),由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元向受威胁区域人员发放。
县级人民当局文化和游览部门该当指向导览景区经营单元选取发放避险转移领略卡(纸)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做好游客防汛避险转移指引。
受威胁区域村庄该当通过喷涂、张贴等大局在公共场所或者显著地位象征本区域避险指南。
避险转移领略卡(纸)和避险指南该当明确灾害隐患区、预警信号、转移路线、安设场所、转移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能够凭据现实必要设立专业应急接济行列或者成立由成年自愿者组成的自愿者应急接济行列,为其建设幼我防护、交通、通讯、照明、救生等必要的器材设备。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能够成立与属地应急接济需要相适应的基层应急接济行列。县级人民当局、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该当定期组织培训应急接济行列,统一铺排其承担应急接济工作,并为基层应急接济行列建设必要的接济设备。单元该当成立由本单元职工组成的应急接济行列。
社会力量成立的应急接济行列参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该当遵从本地人民当局、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拘陌其有关部门、单元该当凭据本地域灾害特点、人丁数量和散布情况,合理布局应急物资储蓄仓库,储蓄并实时更新生涯用品、医疗用品、幼我防护设备、发电机、抽水机、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设备等,保险人员转移安设物资供给和抢险接济必要。
交通不便或者灾害变乱风险等级高的地域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该当储蓄必要的应急设备和物资,其他地域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能够凭据必要储蓄应急设备和物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工作。
在防汛关键期内,灾害易发多发地域的人民当局该当将幼我防护设备、通讯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和其他应急物资提前筹备运送到位。
第三章 预警响应
第十六条 形象、水行政、天然资源部门该当协同优化监测系统建设、站点布局、人员配置,提升数字化监测能力,在各自职责领域内加强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预报预警,提前预感预判灾情,在灾情等级、持续功夫、影响领域等方面提高预测预报预警精准度。
强降雨期间,形象、水行政、天然资源部门该当加密监测预报预警频次,实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报送雨情水情、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等信息,向受威胁区域人民当局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推送预报预警信息。
通讯、广播电视等部门该当对预警信息传布工作加强领导,推动各类信息传布渠路成立预警信息急剧颁布绿色通路,依照预警颁布责任单元的要求,实时、正确、无偿向公家播发预报预警信息,便于公家提前做好转移筹备。
第十七条 河路、水库高低游跨地域的各级人民当拘陌有关部门该当成立常态化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造,加强灾情预判;在防汛关键期内,河路、水库高低游相邻的各级人民当局、村(居)民委员会该当维持水情信息即时共享,为防汛避险人员转移争取功夫。
本省与北京视注天津视注山西省、河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山东省成立高低游、左右岸、干支流、跨地域、跨部门暴雨洪水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和水库、涵闸泄洪提前传递机造,并加强与有关流域治理机构的协调沟通,提升流域信息共享和区域联动能力。
第十八条 在汛期内,通讯部门该当保险防汛通讯优先通顺。有机动通讯能力的部门和单元该当为防汛指挥提供通讯应急保险。出现汛情后,通讯部门该当启动应急通讯保险预案,召集力量抢建败坏的通讯设施,必须确保通讯通顺。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加强山洪灾害、地质灾害易发多发地域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卫星电话蹬爪急通讯设施的系统建设、刷新升级、使用培训和守护治理,确保垂危情况下信息通顺。每年汛期前,该当对有关设备设施至少进行一次职能查抄和通话测试;在汛期内,每月至少查抄测试一次。
第十九条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该当加强区域联动,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当局掌管;两个以上行政区域不属于统一上一级人民当局管辖的,由其分属的上一级人民当局共同掌管。
有管辖权的人民当局防汛指挥机构调度水库和河路洪水时,该当科学研判,优化调度规划,在确保安全前提下,最大限度减轻下游行洪压力,并在水库泄洪、涵闸使用前实时通知库区和下游地域人民当局。
防汛关键期内,河道高低游、左右岸跨地域的有关当拘陌有关部门该当维持即时信息共享,加强水情灾情预判。下级防汛指挥机构该当自动与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维持沟通;下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该当自动与上游区域防汛指挥机构、水利工程治理单元维持沟通。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当局防汛指挥机构该当成立由有关部门、专家团队、一耳目员等多方参加的会商造度,实时汇总分析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并作出趋向预测和综合研判,为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提供科学凭据,并凭据现实情况,实时下达人员转移号令。
在主汛期内,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必须有重要掌管人或者有关掌管人二十四幼时价班值守,实时指挥调度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受威胁区域的县级人民当局、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该当成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系统。有山洪灾害和地质灾害防御工作的行政村、单元该当成立群测群防行列,并建设必要的监测预警设施设备,确定专人掌管雨情水情险情、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
第四章 转移执行
第二十二条 受威胁区域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严格执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转移号令,依照分分辨级转移预案实时转移受威胁人员。
蓄滞洪区地点地人民当局该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元凭据蓄滞洪分辨分辨级使用预案,实时转移受威胁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元该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三条 当形象、水文监测数据达到预警阈值、产生险情异动和险情不能正确判断时,县级人民当局、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提前转移受威胁人员,并优先转移老弱病残孕幼等人员以及居住于靠山、临崖、河路两侧低洼地带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 凭据本地现实和雨情水情险情变动,县级人民当局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能够在人员转移预案基础上扩大转移领域,并凭据山洪灾害点、地质灾害点、河路行洪区、蓄滞洪区、尾矿库等具体情况合理确定扩面规模。
极端情况下,超出人员转移预案设定的领域、出现下列情况时,县级人民当局防汛指挥机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在分析研判的基础上执行扩面转移:
。ㄒ唬┧狻⒑勇房赡艹鱿挚灏印⒗5獭⒕龅痰妊铣镣胁周边和下游区域人员安全的;
。ǘ)山洪灾害、地质灾害灾情超出预案设定的水平或者灾情持续加沉可能影响更大区域人员安全的;
。ㄈ┪部罂饪赡芤⒋紊趾Φ;
。ㄋ模┯衅渌;榫暗。
执行扩面转移的,该当以适当方式向上级人民当局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报备。
第二十五条 在汛期内,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成立二十四幼时价班值守造度。突发汛情灾害时,该当自行启动应急预案,当即组织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当局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汇报。
在防汛关键期内,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掌管转移工作的有关责任人该当加强值班值守和沉重点位的放哨监测,实使仄握预警信息和灾情动态,凭据情况实时启动人员转移,并同步向上级人民当局或者防汛指挥机构汇报。
各级人民当局该当成立健全人员转移工作督导查抄机造,发展日常查抄和专项查抄,实时发现问题,解除工作隐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当局该当组织应急治理、形象、水行政、天然资源部门成立美满临灾预警“叫应”机造,强化预警指向性,确保预警覆盖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防汛责任人实时正确接到预警信息。
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该当凭据预警信息和人员转移号令,通过手机通讯、报警器、广播喇叭、铜锣叫子、上门奉告等多种方式,通知受威胁区域内人员迅快转移。
第二十七条 在汛期前,县级人民当局该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对人员转移路线进行查抄检建,实时排除转移路线安全隐患;灾情产生后,该当及使仄握路路受损情况,抢建损毁路路,保险交畅达通,凭据必要实时调配车辆、船艇等交通工具和拥有有关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下达人员转移号令后,保险分散转移的自备车辆、集中转移的统配车辆和执行人员转移工作的其他车辆优先通畅,并免收路路、桥梁、隧路的机动车辆通畅费,凭据必要和可能疏导转移人员执行错峰转移。检建、抢建国路、省路和免交机动车辆通畅费的具体法子由省人民当局造订。
公安机关等部门该当采取措施,维持人员转移秩序,加强集中安设场所、一时避险场所和转出地的治安治理。
第二十八条 该当转移的人员不遵从转移号令、经开导或者忠告后仍拒不转移的,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能够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元该当协助执行。
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该当对已经执行转移的受威胁区域进行动态放哨。对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执行转移、经开导或者忠告后仍拒不转移的,能够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受威胁区域的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元该当协助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必要安设的转移人员,本地人民当局该当采取当场安设与异地安设、当局安设与自行安设、集中安设与分散安设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渡性安设。
受威胁区域无法当场转移安设、必要跨行政区域异地安设的,由设区的视注县(视注区)人民当局统一组织协调,接管地人民当局该当予以共同。
激励转移人员采取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设。对自行安设确有难题的,本地人民当局该当启用预案确定的集中安设场所和一时避险场所安设。
应急治理、卫生健全、消防接济等部门该当加强集中安设人员的保险治理,凭据职责做好生涯保险、生理沟通、防疫、防火等工作。
第三十条 灾害危险解除后,县级人民当局该当组织有关部门、乡镇人民当局、街路处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发展灾后安全评估;在安全隐患排除后,该当有序组织转移人员返回,并做好返回区域环境算帐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灾害救助、征收征用、损失赔偿和灾后沉建依照国度和本省有关划定执行。
第五章 司法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当拘陌有关部门不依照划定推广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更正;有下列情景之一的,凭据情节轻沉对负有责任的辅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ㄒ唬┎恢葱蟹姥幢芟杖嗽弊坪帕畹;
。ǘ)故障、反对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执行的;
。ㄈ┪词凳弊橹姥幢芟杖嗽弊圃斐刹涣己蠊;
。ㄋ模┙亓簟⑴灿谩⑺椒只蛘弑湎嗨椒址姥幢芟杖嗽弊瓢采枳式稹⑽镒实;
。ㄎ澹┬楸ā⒙鞅ǚ姥幢芟杖嗽弊魄榭龅;
。┯衅渌婧鲋笆亍⒗挠萌ū⑨咚轿璞仔形。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元或者幼我有下列情景之一,组成违反治安治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处罚法》赐与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给他人人身、财富造成侵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ㄒ唬┚懿蛔翊臃姥幢芟杖嗽弊坪帕畹;
。ǘ)辱骂、匹涤注攻击、中伤防汛避险转移工作人员的;
。ㄈ┮丫朴稚米苑祷鼗蛘咭瞒谎报行程未真正执行转移的;
。ㄋ模┣秩派缁嶂伟仓刃蚝吐仿方煌ㄖ刃虻;
。ㄎ澹┢渌倘拧⒎炊浴⒎鬯榉姥幢芟杖嗽弊乒ぷ鞯。
第三十三条 有意假造灾情虚伪新闻、散布谣言的,公安机关、网信部门该当采取必要措施,依法对其予以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因应对暴雨、洪水灾害等造成的城市内涝和其他极端气象采取的避险人员转移,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